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古)决字[2025]第0905号

  被处罚人吴**,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古塘*******,现住湖南省涟源市古塘*******。
  现查明:2025年06月17日06时许,吴X冬与其嫂嫂吴X香因他土地纠纷发生争吵。吴X香及其丈夫吴X冬要将砖头堆积在双方存在争议的土地上,吴X冬阻止不成遂丢了两个砖头,吴X香在阻止吴X冬丢砖的过程中咬了吴X冬右手手臂一口。经涟源市古塘乡卫生院诊断,吴X冬的伤情为:上臂损伤。
  以上事实有现场视频监控、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诊断证明、违法行为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