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公(治)决字[2025]第0485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冷水江市中*******,现住湖南省冷水江市中*******。
现查明:2024年9月28日上午,违法行为人黄XX、肖X、 姜明X、 “胖子”(未查实)、陈胜在杨X的带路下来到高沙镇XX村刘XX家堂屋玩“百家乐”,当天黄XX坐庄赢钱15000元。2024年9月29日中午,肖X、黄XX、姜X、龚XX、 舒XX等人来到高沙镇XX村刘XX家玩“百家乐”,赌博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黄XX的陈述;2.证人肖X、陈X、杨X、刘XX、姜X、舒XX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到案经过;5.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洞口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洞口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拘留所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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