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含)决字[2025]第1024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翻江*******,现住湖南省湘乡市翻江*******。
  现查明:2025年6月14日5时许,违法行为人陈X窜至位于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的X大学14号宿舍楼前,将受害人李某停放在此处的一台粉白色的雅迪牌电动车(2023年11月2399元购得)盗走。违法行为人陈X于2025年6月1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盗窃的电动车被扣押并已发还给受害人李某。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的陈述、受害人陈述、现场视频资料、指认现场照片及笔录、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