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龙)决字[2025]第0503号

  被处罚人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武冈市龙溪*******,现住湖南省武冈市龙溪*******。
  现查明:2025年5月1日至5月9日,违法人员鞠**在一个名为“男宫平台”的赌博网站上以“六合彩”方式进行赌博,鞠**将10000元赌博资金提现至其名下卡号为622203190101160321的工商银行卡后,该银行卡因涉嫌电信诈骗被公安机关冻结。经查询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违法人员鞠**的卡号为622203190101160321的工商银行卡关联辽宁省凌源市朱鑫秀被电信诈骗案件,涉案金额98279.7元,其中8000元流入鞠**卡号622203190101160321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内。
  以上事实有鞠**的陈述和辩解,鞠**的银行卡交易明细,鞠**手机中赌博网站截图,鞠**支付宝交易明细,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辽宁涟源市公安局提供的朱鑫秀被骗案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对朱鑫秀的询问笔录,朱鑫秀提供的领条、谅解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鞠**罚款肆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武冈市公安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肆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