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大)决字[2025]第0651号

  被处罚人CH***,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越南高平省,现住湖南省醴陵市明月*******。
  现查明:2011年,越南籍女子CH***通过走山路的方式自越南高平省走山路非法入境到广西省平孟县,后在广东省经人介绍后认识醴陵男子贺金明。之后二人以夫妻名义在醴陵市明月镇大障居委会共同生活。2022年全市三非摸排时已纳入实有人口管理。2024年12月30日,CH***同贺金明乘坐顺风私家车前往广西省平孟县。后CH***从平孟口岸附近的山路徒步偷渡非法出境至越南。2025年5月17日,CH***持号码为P03828326的越南普通护照、号码为AG532173的S2短期私人事务签证从平孟口岸入境。2025年5月21日和贺金明在湖南省民政厅领取了结婚证。
  以上事实有受案记录、证人证言、护照签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出入境记录查询、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CH***罚款叁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醴陵支行缴纳罚款叁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