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黄)决字[2025]第0361号

  被处罚人许**,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
  现查明:2025年6月10日凌晨,许×武受雇他人,窜至位于长沙市望城区黄金园街道金联社区的“金桥国际建材城”周边,针对路边停放的车辆,在车身后视镜上粘贴印有涉黄内容的贴纸。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许×武本人的陈述;书证(微信聊天记录、视频侦查报告等)等证据证实。
  2025年5月7日,许**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桃江县公安局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许**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