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公(白)决字[2025]第0407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白沙*******,现住湖南省常宁市白沙*******。
  现查明:2025年06月13日0时许,邱现成在白沙新街姐妹牌馆打麻将时和王**发生口角,引发双方打斗。王**用拳头击打、用塑料凳砸击邱现成,致邱现成背部手臂受伤,邱现成所受伤势为轻微伤。邱现成用手抓扯王**面部、用塑料凳砸击王**,用脚踢王**下肢,致王**面部、手臂、大腿受伤,王**所受伤势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受害人王**、邱现成陈述和申辩,视频监控截图,王集桂、王元娥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常宁分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