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广)决字[2025]第0526号

  被处罚人孙**,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小塘镇联校宿舍3*******,现住大祥区珑湖公馆
  现查明:2025年4月9日,孙XX与自称是扶贫办的工作人员约定于长沙一扶贫办建筑门口见面,见面后该男子将孙XX带到附近一民房二楼的房间里然后离开,另一名自称是专门发放扶贫款项的工作人员进入该房间向孙XX索取银行卡,孙XX将账户为6215392018003608953的邵阳农村银行卡及密码交给该男子,该男子将此银行卡带走并用于收取诈骗款项并转出,诈骗流水达到144500元,孙XX系新邵县农村商业银行的退休人员,明知将银行卡借出系违法行为却仍将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
  以上事实有外来案源、银行流水、询问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孙**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仟玖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交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玖佰圆整;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