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交)决字[2025]第0615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沅江市南嘴镇创立*******,现住沅江市南嘴镇创立*******。
  现查明:2025年06月12日07时03分许,违法行为人陈×龙驾驶号牌为湘H××337的小型轿车行驶至G234线沅江市新湾镇龙虎山林场路段将行人夏×云撞倒(夏绍云被发现时已经死亡),事发后陈×龙没有报警,也没有仔细查看现场,驾车逃离事发现场。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材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沅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沅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