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黄)决字[2025]第0362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现住湖南省岳阳市湘阴*******。
  现查明:2025年5月20日4时37分许,吴×辉窜至位于长沙市湘江新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的“新雅黄金苑”小区4栋115号门店前,将吴×停放在此的一辆22寸紫粉色凤凰牌自行车盗走。2025年6月4日1时19分许,吴×辉又窜至位于长沙市湘江新区金山桥街道谷丰社区的“润和谷山郡”小区门口,将胡×阳停放在小区外电动车棚内的一辆灰色台铃牌电动车盗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吴×辉本人的陈述;被侵害人陈述;物证(追回的被盗自行车);书证(视频侦查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