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茶公(下)决字[2025]第0472号

  被处罚人颜**,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下东*******,现住湖南省茶陵县下东*******。
  现查明:2025年6月16日文×至我所报警称自家诊所门口的花盆被人偷了,损失约100余元。我所当日受理行政案件初查。经调查,民警根据现场监控发现颜**有作案嫌疑,随即将其传唤至茶陵县执法办案中心调查。现经查明,2025年6月16日凌晨四时许颜**从家里骑电动车出发到华晨小区诚×诊所门口准备盗取盆花。颜**后先四处张望,发现四下无人后将门口的大阳花及花盆搬至电动车上骑电动车径直回家。颜**回家后将花养在家中准备用于观赏、移植。颜**所盗盆花价值大约100元。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2、行政案件立案决定书,3、受害人询问笔录,4、违法人员询问笔录,5、现场监控视频,6、扣押的赃物盆花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颜**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茶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