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公(龙岭)决字[2025]第0380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
现查明:2025年5月2日18时许,违法行为人黄X趁公司放假自己值班之机,翻窗进入益阳市赫山区龙岭工业园XXX公司2号栋车间仓库,将放在仓库内的电缆盗运出公司。2025年5月3日,黄X将盗来的电缆线变卖非法获利2030元。后经鉴定,被盗的电缆线价格为148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九条,盗窃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不足二千元的,属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下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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