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县公安局(营)决字[2025]第0740号
被处罚人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道县营江街*******,现住湖南省道县营江街*******。
现查明:2025年05月17日09时许在道县营江街道胜利社区村道旁,尹荣清与尹**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引发肢体冲突,尹荣清用其头部靠向尹珂珂胸口部位,尹珂珂用其左手挥击了尹荣清右边头部,导致尹荣清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相片等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尹**殴打的对象为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尹**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道县城南信用社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道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道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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