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治)决字[2025]第0864号
被处罚人赖**,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景弘路208号凯*******,现住福建省漳平市景弘*******。
现查明:2017年以来,犯罪嫌疑人赖xx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给游xx,利用微信赌博群在域名为http: //www.zoufanwang.com/的加拿大PC28赌博网站上协助转账进行上分下分操作, 赖xx提供的银行卡一张转账20余万元, 一张270余万元。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可证实案件发生的事实;2、违法行为人本人陈述,与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3、同案犯罪嫌疑人供述,可证实其违法事实;3、证人证言,可证实其违法行为;4、银行流水,可证实其违法行为;5、到案经过,可证实其到案过程;6、户籍信息:可证实其身份情况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赖**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超过决定的行政拘留期限的,行政拘留决定不再执行,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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