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五)决字[2025]第0809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安沙*******,现住湖南省长沙县安沙*******。
  现查明:2025年5月28日,违法行为人黄××知银行卡不能出借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光大银行卡(开户行:光大银行长沙华丰支行)出借给他人使用,该卡涉案流入金额20000元,未获利,关联到安徽省阜南县公安局丁×电信诈骗案,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涉案银行卡银行流水及开户行信息;关联案件信息;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