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安公(东)不决字[2025]第0237号
违法行为人吉*,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田庄乡鹊坪*******,现住:湖南省安化县东坪*******。
现查明:2025年6月6日19时许,吉X因与东坪镇瑞丰园门口创艺造型店老板谢XX因琐事发生纠纷,随后吉X将店内玻璃门、柜子等物品进行损坏。2025年6月17日,吉X经公安机关调解,主动赔偿谢XX损失,并取得受害人谅解。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到案经过、调解协议、病历证明及吉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之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节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现决定对吉高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17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