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公(郭)决字[2025]第0502号

  被处罚人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洲口*******,现住湖南省鼎城区郭家*******。
  现查明:2025年6月4日晚上10时许,在鼎城区XXX街道XXX社区水产市场XX鱼行二楼,曹XX与妻子金X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曹XX用手将金X按倒在客厅的小床上,使用拳头击打金X头部七八下,致使金X头部多处损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与申辩、聊天截图、被打照片、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曹**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