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雷坪*******,现住湖南省桂阳县雷坪*******。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邹××于2013年12月4日因摔伤到桂阳县××医院住院治疗,邹××在医院治疗40多天后出院。2014年3月份邹××认为××医院存在治疗过错,多次前往桂阳县××医院讨要说法,后2014年6月18日在桂阳县医疗纠纷调解中心进行调处并达成协议,由××医院一次支付邹××赔偿金33000元。2015年开始违法行为人邹××多次到桂阳县××医院找医生曹××(受害人)及医院领导讨钱,受害人曹××及医院领导对于违法行为人邹××的反复纠缠,出于善意会不同程度给予邹××100元至200元的救助。而后邹××变本加厉,隔三差五就到医院闹事讨钱,如不给钱就辱骂、威胁医院工作人员。2025年6月16日8时许,违法行为人邹××又前往桂阳县××医院找医生曹××,又期待曹××等人像之前那样给予其补助,后受害人曹××便叫人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劝阻违法行为人邹××离开,邹××声称其不打人,不砸东西不损坏医院财物不愿离开,违法行为人邹××一直在桂阳县中医医院纠缠医生,直到11时许还未离开,民警随即传唤违法行为人邹××到执法办案区接受调查。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曹××的陈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违法行为人邹××的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邹**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桂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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