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经(学)决字[2025]第0123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船湾*******,现住湖南省醴陵市船湾*******。
现查明:2025年5月23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张×在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街道××××小区正门对面路边,与受害人张×芳因小孩探视权问题发生争吵,后张×情绪失控用右手对张×芳脸部扇打1次,张×芳反抗过程中使用手指甲抓挠张×额部、用手机砸中张×头部1次,张×随即抓住张×芳头发拖行至路边,抓住张×芳的头部往路边一台车辆尾部砸击3次,后将张×芳摔至地面,用右脚踹击张×芳手臂、肩膀等部位3次,后双方分开。张×的上述行为造成张×芳左侧头部、面部、脖颈部、左肩部轻微受伤,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张×芳的伤情进行鉴定,评定结果为轻微伤,张×因自认伤情轻微放弃鉴定。
以上事实有受立案文书、受害人询问笔录、违法行为人询问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行田心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株洲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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