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东湖)决字[2025]第0810号
被处罚人殷**,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汨罗*******,现住湖南省汨罗市汨罗*******。
现查明:2025年6月7日22时许,违法行为人殷×祥在长沙市芙蓉区地铁6号线东湖地铁站4号口外,将停放在路边的一台黑色乖乖兔牌电动车盗走,并在6月8日将该车以380元的价格在长沙县灰埠金牛湾社区52栋附近卖给一中年男子,所得赃款已被用于日常开销。2025年6月17日,违法行为人殷×祥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违法行为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指认照片;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身份信息及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2025年6月6日因盗窃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殷**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