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沾)决字[2025]第0862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桃江县沾溪*******,现住湖南省桃江县沾溪*******。
  现查明:2020年2月中下旬期间,违法行为人李××、李××参与王××在桃江县沾溪镇洋泉湾村王虎山庄组织的单注100元以上,上不封顶的“三公”赌博。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可以证实案件的来源、2.相关证人证言可以证实其违法事实。3.违法行为人李××、李××的陈述可以证实其赌博的违法行为。4.辨认笔录以及现场情况等证据可以证实其违法行为。5.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可以证实其身份信息以及到案过程。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因《公安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在处罚前因同一行为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向桃江县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