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公(儒)决字[2025]第0221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城步苗族自治县儒*******,现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
  现查明:湖南凯中置业有限公司在2017年8月11日注册,经营主要为房地产开发, 何×鸿是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因在儒林镇老汽车南站的地皮需要开发,湖南凯中置业有限公司接下这个项目,但所需的资金不够,需要找金融公司融资贷款, 何×鸿作为法人代表经人介绍找到了深圳市司库金融有限公司,在与对方协商关于贷款融资的过程中,对方提出需要何×鸿公司的对公账户和网银U盾刷流水以提高贷款额度,后何×鸿将自己公司的对公账户和网银U盾邮寄给了对方,对方用何×鸿的公司的对公账户进行刷流水,总共转入2189776元,转出2186049元,其中有351576元涉案。后经城步县检察院、公安局侦监协作会研究,认为何×鸿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何×鸿的行为处以治安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银行账单流水、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受害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