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公(刑)决字[2025]第0483号
被处罚人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广东省廉江市吉水*******,现住广东省廉江市吉水*******。
现查明:2022年2月至3月,违法行为人林*在洞口县城各个宾馆内利用的赌博软件和QQ群进行赌博,累计赢了十余万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林X的笔录,证人陈X、林X斌等人的陈述,住宿记录,转账记录等,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林*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叁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洞口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叁仟圆整;由洞口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拘留所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