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凤)决字[2025]第0861号
被处罚人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浮邱山乡白*******,现住桃江县浮邱山乡白*******。
现查明:2025年5月24日晚上20时许,违法行为人龙××散步至××酒店旁边时,发现路边超市门口一辆电动车上放了两包十斤左右的大米,违法行为人龙××为节省自己的生活开支,遂起了将大米偷回家自己吃的心思,违法行为人龙××趁没人注意,将电动车上的一袋大米偷走并带回自己家中,经查,被盗大米的价值至少80元。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可证实案件来源;2.受害人何××笔录可证实被盗大米的情况;3.现场视频可证实龙××盗窃大米的情况;4.现场勘验记录证实现场勘验情况;5.现场照片可证实现场情况;6.到案经过可证实违法行为人龙××到案方式;7.户籍信息可证实违法行为人身份信息;8.违法行为人龙××到案后,如实陈述了自己盗窃大米的经过,其陈述与本案其他证据基本相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龙**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桃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桃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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