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直(交)决字[2025]第0107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市双清区三眼*******,现住邵阳市大祥区敏州*******。
现查明:2025年05月16日20时50许,罗某某驾驶湘ES8XXX号小车行驶至大祥区敏州路线管所地段时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99mg/100ml,后经司法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97.44mg/100mL,经审查,公安机关对其作不予刑事立案决定,但罗某某于2019年11月2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并处罚,此次系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1、公安内网查询资料 2、查获经过 3、询问笔录 4、呼气式酒精检测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不予立案通知书 7、前一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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