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公(新)决字[2025]第0142号

  被处罚人严*,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津市市新洲*******,现住湖南省津市市新洲*******。
  现查明:2025年5月,严X使用手机在“超凡国际”“巅峰国际”“征途国际”等网络赌博平台赌博时,因本人银行卡无法完成注册,便以借用银行卡代为收账为由骗取其朋有伍x银行卡号完成赌博网站注册。此后,严X在淘宝上购买共计2300元游戏点卡在上述赌博平台充值后下注参与“麻将胡了”网络赌博活动,并从赌博平台提现其赌博非法获利共计3200元至伍X向其提供的银行卡中,伍X再将收到的非法获利3000元通过绑定该银行卡的支付宝转账给严X,因提现资金中有电诈资金转入,其银行卡中剩余200元被外地公安机关冻结导致无法转账。
  以上事实有线速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资料、交易记录、赌博平台投注记录、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严*主动投案后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严*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市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津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