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芷公(楠)决字[2025]第0125号
被处罚人罗**,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现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
现查明:2025年4月12日违法行为人罗X香在听到谭X平称办理一张电话卡有2000元的好处费后,与谭X平一起驾车前往怀化市鹤X区鹤X路使用本人身份证开户办理了一张卡号为:19277XXXX896的电话卡,随后罗X香将电话卡交给了谭X平,事后诈骗分子使用19277XXX896电话号码给叶X华打电话,并诈骗了叶X华34万元。事后谭X平拿了2400元现金给罗X香,其中2000元为办卡费,400元为误工费,因罗X香事先借了谭X平叔叔500元,折抵后谭X平给了罗X香1900元。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2、叶绍华被诈骗案立案决定书材料等;3、开户信息等。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罗**系投案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仟肆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银行芷江侗族自治县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款贰仟肆佰圆整;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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