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书)决字[2025]第0565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乌石*******,现住湖南省湘潭县乌石*******。
  现查明:2025年06月10日01时许,违法行为人张x湘将受害人张x雨停放在湘x市岳x区华x大酒店外路边的一台未上锁的灰黑色自行车盗走并占为己有。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张x湘的陈述和申辩、视频监控资料、现场指认照片、证人证言、接报案登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