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文)决字[2025]第0807号

  被处罚人谭**,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道林*******,现住长沙市芙蓉区韭菜*******。
  现查明:2025年5月21日至5月22日,谭××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不能出借银行卡给他人使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交通银行卡(开户行:交通银行长沙定王台支行)出借给他人,其中一笔8000元(转账人张×),关联到张×被电信诈骗案,已由重庆市公安局永川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一笔进账12800元(转账人徐×),关联到徐×被电信诈骗案,已由重庆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自述材料;银行流水;关联案件材料;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谭**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