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直(交)决字[2025]第0109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现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
  现查明:2025年04月04日13时48分许,驾驶员张某明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EL6XXX小型客车,行驶至邵阳市北塔区G320兴隆街路段时被我大队民警申龚、唐孝忠带领民辅警查获,经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测试,酒精含量为33mg/100ml,已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经查,其于2017年8月2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大祥大队查获并处罚,此次系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当事人信息资料、公安内网查询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