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治)决字[2025]第0498号

  被处罚人胡**,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杏子*******,现住湖南省双峰县杏子*******。
  现查明:2025年4月28日13时许,邓检元驾驶车牌号为湘AM5700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向砥平驾驶的无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在双峰县梓门桥镇铃山村地段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江配阳的房屋受损。邓检元将江配阳的房屋撞损后,双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三中队于2025年4月28日开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以扣押邓检元的车牌号为湘AM5700重型半挂牵引车,但因江配阳方不同意未能将该车辆拖离现场。2025年5月29日,江配阳的房屋受损损失,经娄底市星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为8223元人民币。2025年6月6日,经双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邓检元对此次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江配阳不承担责任。2025年6月9日至6月13日,双峰县梓门桥镇镇政府、双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三中队、梓门桥派出所等单位,多次组织当事双方调解,均因未达到江配阳一方的要求而无法达成协议。而胡**(江配阳儿媳)在2025年4月28日至2025年6月16日期间,以房屋未修复原状为由,多次阻止交警部门将车牌号为湘AM5700重型半挂牵引车拖离事故现场,经相关单位多次劝阻无效,2025年6月16日,双峰县公安局组织多个部门将湘AM5700重型半挂牵引车拖离现场时,胡**又在湘AM5700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尾阻拦相关单位拖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视频资料、调解记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双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双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