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栏)决字[2025]第0341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栏垅*******,现住湖南省衡阳县栏垅*******。
现查明:经查明:罗××在2024年期间分别于5月16日、6月4日、9月27日自驾小车同陈××、冯×等人从××出发到拱北口岸,通过拱北口岸的商店老板陈先生的介绍和安排下,乘坐商店老板安排的商务车,往返澳门费用500元的费用,从港珠澳大桥偷渡去澳门,罗××子弹投案,对偷越国边境一事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经查明:罗××在2024年期间分别于5月16日、6月4日、9月27日自驾小车同陈××、冯×等人从××出发到拱北口岸,通过拱北口岸的商店老板陈先生的介绍和安排下,乘坐商店老板安排的商务车,往返澳门费用500元的费用,从港珠澳大桥偷渡去澳门,罗××子弹投案,对偷越国边境一事供认不讳。等证据证实。
自动投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之规定,现决定对罗**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衡阳县政务中心公安代理室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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