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交)决字[2025]第0369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中洲*******,现住湖南省岳阳县中洲*******。
  现查明:2025年6月16日21时许,周XX驾驶湘F7XXX2小型汽车沿X052荣宝线行驶,当车行驶至X052荣宝线李应宗路段时,被正在此路段查酒驾的岳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治超中队查获,经核查,周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所驾驶的车辆逾期未年检、未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并且经吹气检测,周XX体内酒精含量为28ml/100mg。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周XX的陈述和申辩,驾驶证查询结果、抓获现场照片、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