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直(交)决字[2025]第0108号
被处罚人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县九公*******,现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
现查明:2025年02月12日22时49分许,徐某某驾驶湘EZ2X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邵阳市大祥区邵州路与学院路交叉路口地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24mg/100mL。经查证,徐某某于2019年12月1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并处罚,2024年5月7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并处罚,驾驶证被吊销,此次系驾驶证吊销期间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公安内网查询资料、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询问笔录、前次酒后驾驶机动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徐**行政拘留一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徐**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徐**合并执行行政拘留6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六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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