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花公(龙)决字[2025]第0364号
被处罚人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花垣县花垣*******,现住湖南省花垣县花垣*******。
现查明:2025年4月份的一天(具体时间不清),石××在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工厂工地务工期间收到博彩短信,随后石××通过短信内网址下载“NG体育”赌博手机APP,石××注册并绑定自己的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265),并向赌博平台进行充值并投注。石××于2025年4月、5月共计向赌博平台充值并下注4899元,其中2025年5月投注2223元,累计从平台提现至银行卡4100元。
以上事实有石××的陈述、银行卡交易明细、赌博平台信息、2025年5月份投注记录截图、断卡线索、银行卡主体信息、受害人报警材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人员石**于2025年6月17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石**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花垣县非税局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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