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大)决字[2025]第0546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市大村*******,现住湖南省祁阳市大村*******。
  现查明:自2010年11月19日以来,周XX因不服祁阳县人民法院(2006)祁刑初字第X号刑事裁定,先后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均被驳回申诉、维持原裁定。2013年8月2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告知书。2025年6月15日周XX携带信访材料,乘车前往北京市进行越级上访,被北京市当地警方查获,周XX的行为违反了《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信访材料、户籍资料、法院文书、信访法制批评教育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