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交)决字[2025]第1487号
被处罚人王**,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甘溪*******,现住长沙县星沙街道深*******。
现查明:2025年04月26日0时许,违法行为人王××饮酒后(经测,酒精含量:45毫克/100毫升)驾驶机动车(号牌:湘AR××03)经过长沙县泉塘街道东六路与螺丝塘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另查明,2022年8月21日,王××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长沙县交警大队处罚,王××实施了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王××本人陈述和申辩、公安专网查询资料、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违法记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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