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市公楼(吕)决字[2025]第0666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现住湘天国际花园天马*******。
现查明:2025年6月16日17时许,违法行为人彭某某因其父亲彭某某官司败诉一事对王某某心生不满,将王某某骗至岳阳楼区××小区附近一废弃工地。随后违法行为人彭某某趁王某某不备,使用电棍电击王某某的背部。经岳阳市中心医院初步诊断,王某某背部挫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聊天记录、现场指认照片、抓获经过、病历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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