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交)决字[2025]第0368号

  被处罚人任*,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筻口*******,现住湖南省岳阳县筻口*******。
  现查明:2025年05月31日12时31分许,任XX(男,37岁)驾驶湘XXX小车行驶至岳阳县公田镇港口村路段处时与行人任XX(男,7岁)发生碰撞,至行人任XXX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任XX驾车逃离现场,公田中队民警经过现场调查走访,调取公安卡口信息,确认驾驶员为任XX并电话通知其来公田中队配合调查,任XX到案后对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情供认不讳。经对任XX进行了酒精含量呼气测试,其结果为26mg/100mL,经湖南岳平司法鉴定所鉴定,其结果为15.29mg/100ml。后经查,任XX于2023年10月10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岳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白石岭大队查获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任XX此次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离现场的行为属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交通肇事逃逸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任XX的供述与辩解、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监控照片、血液样品提取照片、3.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 4.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7.任XX的户籍、驾驶证与车辆查询信息、8.酒醉驾前科查询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任*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任*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任*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