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马)决字[2025]第0800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烟溪镇大阳*******,现住安化县烟溪镇大阳*******。
现查明:2025年06月16日22时许,刘X、梁XX等人在安化县烟溪镇丰源小区十栋一门面内,以“虾公、葫芦”的方式进行赌博,单注金额10元至20元,刘X赌博坐庄20余手,共计赢300元。赌博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刘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十六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刘*的行为属于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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