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交)决字[2025]第0275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沅陵县二酉*******,现住湖南省沅陵县二酉*******。
现查明:2025年06月16日13时,沅陵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在沅陵县二酉乡乌棋线棋坪村路段进行道路交通执勤时,机动车驾驶人谢**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车牌为湘NMQ830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向二酉乡芦坪村方向行驶,谢**途径二酉乡乌棋线棋坪村路段时,被沅陵县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现场照片、驾驶员信息查询单、查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沅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