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交)决字[2025]第0712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昆仑*******,现住湖南省湘乡市昆仑*******。
  现查明:2025年06月17日19时10分许,违法行为人刘××(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湘CH3×××号牌的小型汽车途径湘乡市东山办事处起凤路与励志大道交叉路口时被湘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出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1mg/100ml。经系统查询:刘××曾于2024年11月01日被交警衡阳支队查获饮酒后驾驶证机动车,暂扣驾驶六个月,罚款壹仟元。此次违法行为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湘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