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荷)决字[2025]第0806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茶恩*******,现住湖南省湘潭县茶恩*******。
现查明:2025年06月13号凌晨1时30分许,王×在长沙市芙蓉区东二环边上的仔仔超市趁人不备盗窃3包每包售价100元的和成天下槟榔后逃离现场。2025年06月17日,王×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 ;现场视频及截图截图;身份信息及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2025年3月因盗窃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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