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禁)决字[2025]第0848号
被处罚人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牛马*******,现住邵东市金三角花园*******。
现查明:2025年1月13日、1月31日匡*、杨中凯在邵东市西站对面金三角花园小区匡*租房内吸食了毒品麻古和冰毒;2025年2月22日,匡*、陈志归在邵东市西站对面金三角花园小区匡*租房内吸食了毒品麻古和冰毒。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同案人询问笔录、毛发检测报告、前科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匡*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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