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公(茶)决字[2025]第0121号

  被处罚人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凤凰县阿拉*******,现住湖南省凤凰县阿拉*******。
  现查明:2023年下半年,违法行为人龙X在其阿拉营镇天X峡村家中,通过快手下载纸飞机软件与诈骗集团通话,并用自己的手机拨打诈骗集团提供的电话,将两部手机相对摆放通话的方式实施诈骗。 2024年下半年,违法行为人龙X在沱江镇兰X市场宾馆内,通过纸飞机软件与诈骗集团通话,并用自己的手机拨打诈骗集团提供的电话,将两部手机相对摆放通话的方式实施诈骗。 2024年下半年,违法行为人龙X在快手联系评论的人,再联系诈骗集团,然后让评论的人(未查明身份)通过下载纸飞机与诈骗集团通话,并用其手机拨打诈骗集团提供的电话,将两部手机相对摆放通话的方式实施诈骗,龙X因此获利1300元。 2025年6月8日,违法行为人龙X通过快手找到诈骗集团后,龙X与李X科(未到案)介绍李X科的两个朋友(未查明身份)帮助诈骗集团实施诈骗,李X科两个朋友(未查明身份)通过闪话软件与诈骗集团通话,并用自己的手机拨打诈骗集团提供的电话,将两部手机相对摆放通话的方式实施诈骗。 2025年6月12日,违法行为人龙X在杨X轩沱江镇新X垅家中,龙X得到杨X轩需要的钱的情况下,并介绍杨X轩通过闪话软件与诈骗集团通话,并用自己的手机拨打诈骗集团提供的电话,将两部手机相对摆放通话的方式实施诈骗,违法行为人龙X对其实施诈骗的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龙*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叁佰圆整;由凤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