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交)决字[2025]第0483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新铺*******,现住石门县新铺镇岳家*******。
现查明:2025年06月13日05时44分许,陈**驾驶湘J6QN82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石门县易家渡镇塘上铺村路段时,被石门县交通警察大队东城中队现场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陈**呼出气体中的酒精浓度为25mg/100ml,陈**对此结果无异议。
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2024年1月12日陈**首次饮酒驾车被石门县交警大队查获并处理,2025年06月13日此次饮酒驾车系陈**再次饮酒驾车被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的陈述及辩解、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第一次饮酒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查询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石门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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