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公(交)决字[2025]第0322号
被处罚人钟**,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华容县梅田*******,现住湖南省华容县梅田*******。
现查明:2022年12月19日钟XX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25年06月05日8时许,钟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再次饮酒后驾驶号牌为XXXXX摩托车,行驶至华容县鲇鱼须大桥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查获经过、酒精测试单、第一次酒驾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钟**行政拘留二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钟**行政拘留一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钟**合并执行行政拘留3日。
履行方式:由华容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