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绥公(长)决字[2025]第0239号
被处罚单位:绥宁县****,地址:,法定代表人:向***
现查明:在2025年5月4日至2025年6月6日期间,xx和xx二女在征得唐会KTV法人代表xx的同意后,以底价468元每两小时,超时每小时200元的价格向来KTV消费的顾客提供有偿陪唱、陪酒服务。绥宁县****未直接提成,只是利用这种方式促进KTV的生意。
以上事实有1.唐会KTV法人代表xx询问笔录。2.证人xx、xx询问笔录。3.唐会KTV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绥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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