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南)决字[2025]第0799号
被处罚人夏**,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化县南金*******,现住湖南省安化县南金*******。
现查明:2023年6月至2025年3月,违法行为人夏**前后七次在夏跃平处购买地下六合彩,共计购买200余元。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底卡、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流水、违法行为人夏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夏**的行为属于一般情节,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现决定对其罚款五百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夏**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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