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炉)决字[2025]第1530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炉观*******,现住新化县古台山林场*******。
现查明:2016年上半年,新化县古台山林场董家工区吴**与越南人VANG THI CHU在云南省昆明市经人介绍后认识,VANG THI CHU便跟随吴**来到新化县古台山林场董家工区以夫妻关系生活在一起,并先后生育两个小孩。VANG THI CHU在未办理合法签证的情况下,非法居留在吴**家至今,吴**非法容留外国人VANG THI CHU至今。2025年06月17日09时许,吴**和VANG THI CHU主动来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吴**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9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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